【编者按】疫情就是命令,防控就是责任。哈尔滨市侨联工作者和广大归侨侨眷始终与全市人民风雨同舟、众志成城,积极发挥独特优势,主动承担社会责任,助力我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、歼灭战。哈尔滨市侨联法顾委积极响应侨联号召,组织开展了“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”活动,聚焦防疫热点问题,梳理涉疫法律常识,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,用实际行动筑起我市疫情防控的法治长城!

【委员简介】王翔,哈尔滨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,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,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,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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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疫情防控期间,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、药品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的行为如何处理?
律师解答: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,故意哄抬物价、囤积居奇等,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、价格管理等规定,牟取暴利,构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规定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”是指:(1)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;(2)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,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。“其他严重情节”包括:(1)扰乱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统筹秩序,影响联防联控部署;(2)制造或加剧恐慌性需求,破坏社会秩序;(3)推高防护成本,导致不特定人群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防护不足等。
附:相关法律条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
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:
(一)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
(二)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、季节性商品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,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,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;
(三)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;
(四)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;
(五)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,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;
(六)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;
(七)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第四十条的规定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,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二十五条 【非法经营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……
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》
(四)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。在疫情防控期间,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、价格管理等规定,囤积居奇,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、护目镜、防护服、消毒液等防护用品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,牟取暴利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